一次開庭
2017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因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擅自離庭,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審理。該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將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辯護人或者法院依法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準備辯護。
6·22杭州小區(qū)縱火案二次開庭
2018年2月1日9時,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繼續(xù)公開審理。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庭審。
通報稱,在法庭調查訊問環(huán)節(jié),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放火、盜竊事實詳細訊問了莫煥晶;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后的行為、為何未及時報警和救人進行了補充發(fā)問;辯護人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引燃沙發(fā)和窗簾、著火后采取的救援行為進行了補充發(fā)問。
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照顧有加的朱小貞等人,并指責其當庭說謊。莫煥晶承認放火和盜竊事實,同時辯稱,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其未逃離現(xiàn)場,且有報警等配合救援行為。隨后,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
舉證、質證過程中,公訴人圍繞四組證據(jù)進行舉證:一是指控被告人莫煥晶身負巨額賭債,為避債先后到紹興、上海做保姆期間在多名雇主家中多次進行盜竊的事實;二是指控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家做保姆期間多次進行盜竊的事實;三是指控莫煥晶放火的事實;四是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其他綜合性證據(jù)。
對公訴人出示的第一、二組證據(jù),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莫煥晶對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辯護人的主要質證意見為公安機關未將部分價格認定結論告知莫煥晶,公訴人對該項質證意見作出說明,即相關鑒定意見已在訊問莫煥晶的過程中予以告知。
對公訴人出示的第三組證據(jù)中的被告人供述,各方進行了詳細質證。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莫煥晶關于產生放火動機的時間、點火時間、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等供述內容均不實。莫煥晶及辯護人則提出莫煥晶并非故意引燃沙發(fā)和窗簾。對被害人林生斌的陳述,莫煥晶及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均未提出異議。對第三組證據(jù)的舉證、質證尚未結束。
12時27分,審判長宣布休庭,下午庭審于13時15分開始。
6·22杭州小區(qū)縱火案一審審判
2018年2月9日,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被判死刑。
6·22杭州小區(qū)縱火案提起上訴
2018年2月24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莫煥晶已向該院提起上訴。
6·22杭州小區(qū)縱火案二審開庭
2018年5月17日9時,莫煥晶上訴開庭審理;下午17時20分許,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6·22杭州小區(qū)縱火案二審判決
2018年6月4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6·22杭州小區(qū)縱火案執(zhí)行死刑
2018年9月21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莫煥晶被執(zhí)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執(zhí)刑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其近親屬可以會見,近親屬明確表示不會見。
信息發(fā)布:家政港小陳
家政港匿名網(wǎng)友(1)樓:
就這樣的管理,讓人怎么放心請保姆?
2019-04-12 23: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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